上海法院扣押日本輪船賠償二戰時中國公司損失日本船舶上海海事法院

上海法院扣押日本輪船賠償二戰時中國公司損失|日本船舶|上海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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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扣押日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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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事法院為執行我民間對日索賠生效判決

  依法扣押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船舶

  本報訊 據上海海事法院官方網站19日晚發佈消息,昨天,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法院(簡稱上海海事法院)為執行生效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嵊泗馬跡山港對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的船舶“BAOSTEELEMOTION”輪實施扣押。

  1988年12月30日,原告陳震、陳春等為與被告日本海運株式會社(現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權賠償糾紛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追索“順豐”輪、“新太平”輪船舶租金及經濟損失。上海海事法院對該案進行瞭公開審理,2007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支付及賠償原告陳震、陳春“順豐”輪和“新太平”輪租金、營運損失、船舶損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2010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2010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被告的再審申請。

  上述案件是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該案判決生效後,原告方依據法律規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要求被告履行判決確定的支付和賠償義務,依法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於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發出《執行通知書》。期間,雙方當事人曾多次進行和解協商未果。為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輪予以扣押。

  如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仍拒不履行義務,法院將依法處理被扣押的船舶。

  另據騰訊微博認證賬號“童增”(中國民間保釣聯合會會長,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聯合會會長)19日21時45分發佈消息稱:“剛才中威集團繼承人陳平先生來電,上海海事法院已正式通知律師,今天正式將三井一條28萬噸的輪船扣押,作為賠償中威在二戰期間遭受的財產損失,日三井敗訴後聘請的中國律師以各種理由拖延至今。這是中國民間對日索賠第一起勝訴案例,索賠金額約兩億元人民幣左右。”

  另據青年參考報道:

  資料:對日民間索賠第一案全記錄

  被告:大同海運株式會社日本海運日本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商船三井船舶株式會社

  原告:陳順通陳恰群陳震、陳春

  2003年11月25日,一樁官司靜悄悄地在上海海事法院開始瞭它的第5次庭審。這場中國第一代船王祖孫三代的世紀訴訟,是對日民間索賠時間最長、金額最大的官司。這場教科書式的復雜官司,索賠金額達3億美元,也創造瞭中國民事訴訟中律師團規模最大的紀錄。

  “人說‘久病成良醫’,我是久訟成法律通。我從小就在中威的案子裡長大,我一出生,(我們傢族)就在追索這兩條船,直到今天還沒有看到結果。”創辦中威輪船公司的中國第一代船王陳順通的第三代傳人、50歲的陳春在上海海事法院中威對日方索賠一案第5次庭審結束後對《青年參考》記者說。

  陳春向《青年參考》記者獨傢介紹瞭這場歷經其祖孫三代的世紀訴訟後表示,這次他有信心看到這個索賠金額高達3億美元的官司會有個較圓滿合理的裁斷。

  船王第一代北伐立下汗馬功勞

  1895年出生於浙江寧波的陳順通,14歲闖蕩上海灘,由見習水手成長為一名技藝嫻熟的船長。因拯救被軍閥追捕的國民黨元老張靜江,陳被張舉薦為國民航運公司經理,為北伐軍暗中運送軍火立下汗馬功勞。

  北伐勝利後,陳順通在上海均泰錢莊優惠信貸支持下買入“太平”號貨輪。1930年9月1日,陳順通的中威輪船公司成立。此為中國第一傢獨資海運公司。4年內,陳又先後從英、澳購進“新太平”、“順豐”、“源長”三輪,其中的“順豐”號時為中國最大的貨輪。中威公司船隻總噸位2萬噸,陳為中國第一船王。後來的香港船王、香港特首董建華的父親董浩雲當時曾是其助手。

  1936年10月14日,應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要求,陳順通代表中威與“大同”在上海簽訂定期租船合同,將6725噸的“順豐”與5025噸的“新太平”租給“大同”使用。合同規定,從船舶交付之日起,租期為12個月。合同11月1日生效。為預防風險,“中威”分別將兩輪向日本“興亞”、“三菱”兩傢海上保險株式會社投瞭船體保險。

  1937年“八一三”事變後,中日戰爭全面爆發,為響應國民政府堵塞航道防禦日本大舉進攻的要求,陳順通將“中威”剩餘的兩艘貨輪“太平”號和“源長”號分別自沉於江陰口與寧波灣航道。

  而日本“大同”租船期滿,“順豐”與“新太平”兩輪卻下落不明,“中威”海運業務全面停止。1939年春,陳順通赴日找到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對方告以兩輪均被日本軍方“依法捕獲”,而且大同海運株式會社也瀕臨倒閉。

  陳順通東京之行一無所獲,而他在上海為維修船隻的中威機器廠亦被日本占據。一代船王回到上海大病一場。

  1940年4月9日,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正式發函給陳順通,介紹兩輪無法返還的緣由:兩輪被日本政府於1938年8月22日“依法捕獲”,所有權被宣佈歸日本國遞信省(交通部),又通過定期租船合同將兩輪轉租給“大同”,現由“大同”使用兩輪並向日本遞信省支付船租。

  但陳順通不知道,事實上在這封信之前的1938年12月21日,“新太平”號就已在“大同”的營運中在北海道觸礁沉沒。他更不知道,若幹年後的調查表明,大同海運株式會社亦早將此船的保險金領取。

  抗戰勝利後的1947年,陳順通憑此信請求國民政府赴日代表團索取被“捕獲”的兩輪,並向駐日美軍司令麥克阿瑟發信求援。這時他才得知戰爭中兩輪均已沉沒(“順豐”號1944年12月25日在南海觸雷沉沒)。傷心的陳順通一病不起,1949年11月14日病逝。但日本1947年5月3日頒佈的新憲法中有國傢承擔戰爭賠償的規定,給臨終前的陳順通索賠希望,他立下遺囑,要求兒子陳恰群全權處理兩輪的索賠事宜。

  船王第二代十年官司勞而無功

  1958年,陳恰群自上海遷居香港。陳抵港第一件事就是與日本“大同”聯系。他註冊的中威輪船就是為瞭繼承父親的事業,把官司打下來。而“大同”每次都以人事變動和船隻為日本政府奪去、應由日本政府負責等作答。

  心有不甘的陳恰群1961年奔赴日本,開始瞭漫長的索賠之旅。他根據大同海運株式會社1940年的信向日本政府索賠,不斷在日本外務省、大藏省、日本遞信省之間奔波。日本政府經1961年至1964年的漫長調查後做出答復:兩輪被日本政府“依法捕獲”一事查無實據,不予認可。

  陳恰群聘請曾代理韓國向日索賠獲勝的日本著名律師緒方浩做自己的律師,緒方浩建議與日本政府打官司,陳遂委托緒方浩組織4人律師團起訴日本政府。

  1964年到1967年,日本東京簡易裁判所受理關於中威公司與日本政府的民事調停。26次調停的最終結果是,日本政府答辯:此兩輪是否為日本“捕獲”情況不明,拒絕做出賠償。

  1970年4月25日,陳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訴日本政府,“陳恰群訴日本國”成為1970年代日本轟動一時的報道。

  不過,此案開庭所需的巨額費用讓當年的“船王”之子陷入窘境時,幸得有“日本良心”之稱的緒方浩的資助使得訴訟能夠進行。

  這是一場耗費時間和精力的拉鋸戰。僅因陳恰群在回答“中國人是個籠統概念,到底是哪裡?大陸、臺灣還是香港的中國人”時,答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合法居住香港”,法庭為確認這一身份就花費瞭5個月時間—陳當時為香港居民,因國民黨政府已與日本簽訂免除國傢戰爭賠償,恐日本會以賠償問題已一攬子解決為由推諉,故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此事還得到周恩來總理親自關照,迅速出具瞭身份證明(周恩來總理專門指出,“中威”船案在中日正常邦交之前,可按人民外交處理)。

  經過數十次庭審,1974年10月25日,數十年為此案付出全部精力並花費60萬美元的陳恰群得到瞭一個意外的判決:“時效消滅”。這個結果又讓陳恰群大病一場。

  10年日本訴訟被劃上句號—日本律師要求陳恰群在東京高等法院繼續上訴,已經拿不出錢繼續上訴的陳恰群被視為撤訴。

  船王第三代“我們這一代一定能贏”

  陳恰群日本索賠失敗後是漫長的山重水復疑無路。但1987年1月1日頒佈施行《民法通則》為陳氏帶來瞭柳暗花明的轉機,因《民法通則》的時效性,最高法院規定“凡是在《民法通則》頒佈前民事權利受侵害未被處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則》頒佈後的兩年內提起訴訟都有效”。中威船案可在中國本土受理。

  但陳恰群已於1985年8月中風半身不遂,將中威船隻索賠案的接力棒交到瞭第三代人陳震、陳春兄弟手上,陳氏兄弟通過北京中國法律中心為訴訟代理,於1988年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這次在中國本土打官司,陳氏傢族組織的律師團人數創造瞭中國民事案的紀錄。囊括大陸、香港、美國、臺灣法學界名流的律師團和顧問團成員總數多達56人。在1949年以後的中國歷史上,惟審判林彪集團、“四人幫”集團案可比。

  而這個教科書式的異常復雜的案件,此時的被告則由日本政府變成瞭日本的企業並且被告對象一變再變。因為律師團仔細研究後發現,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當年對“船王”陳順通稱兩輪被日本政府“捕獲”無任何證據,是欺詐行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但是,當年的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在20世紀60年代並入日本海運,日本海運又在20世紀80年代並入日本NAVIXLINE(日本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1999年4月它又被並入日本第二大海運公司商船三井船舶株式會社。

  不但被告在變,原告亦在中途由中威輪船公司加上瞭陳震、陳春兩位自然人。

  此案於1991年8月15日第一次開庭審理,到2003年的11月26日,一共5次開庭。但是老船王之子陳恰群並沒看到最終的結果,於1992年4月去世。

  陳春對《青年參考》記者稱:“官司打瞭我們祖孫三代人還沒結果,而當年56人的律師和顧問團裡,今天已有五分之一的人不在人世,想起來真是一場悲壯的索賠。”

  關於巨額賠償金,陳春解釋說:“我們提出這麼多的(賠償)數字不是沒有理由的。我們請瞭專門做海運海事的上海大樣行資產評估,我們在1995年的第四庭上派代表到法庭,出具瞭被告應對原告的賠償費用,測算到1995年11月30日,應該賠償312.7億日元,根據當天外匯市場的牌價,折算合3.12美元。現在又經過瞭8年,這段時間沒算上,如果算上這段時間,我想賠償額度該有5億多美元。”

  而目前中威的出庭律師葉鳴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補充說:“這個賠償金額中並未包含因被告的欺詐(稱兩輪被日本政府“依法捕獲”),造成陳氏兩代人與日本政府交涉帶來的巨大的心力和精神損失。”

  在1996年5月20~28日的第四庭上,被告當庭承認對中威的損失負有道義的責任,願意做出補貼。盡管雙方還在金額的主張上存在數量級的差距,但被告的和解意圖意味著巨額財富的前景開始明朗起來。傢族內部在這時突然出現瞭誰也沒有預料到的矛盾和危機。—陳震、陳春兄弟的叔父陳乾康訴船王陳順通給陳恰群的遺囑為偽造。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糾紛後,於1996年9月16日做出判決,五十多年前船王陳順通的遺囑無效。

  這個判決從根本上動搖瞭上海海事法院正在審理的世紀訴訟。陳春在介紹案情時說:“(這一判決)震驚顧問團,全體上訴上海高院,並向最高院反映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枉法判決。”

  上海高級法院受理瞭這一糾紛。1998年6月10日高院重新開庭審理,最後做出瞭撤銷第一級法院裁斷的判決。這個轟動性的意外插曲使得該案被延遲瞭整整兩年時間。

  陳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是被告挑起中威傢屬內部矛盾。”

  “這次算是告一段落,這次庭議或許可以做出最後的判決。基本上定局瞭。”陳春對《青年參考》預測該案的前景時表示,“本來1996年、1997年就該判定。因為對方不擇手段幹擾這個案子,所以拖到現在,現在新的領導班子對司法上的態度和意識有瞭進步,不能再拖瞭。從1991年開庭到今天,已經拖延瞭12年之久。如果從1985年向上海海事法院口頭申訴算起,已經有瞭18年瞭!”

  葉鳴律師告訴《青年參考》:“本次開庭議程異常簡單,我想經過瞭這麼多波折,應該可以說是大局基本上定下來瞭。”

  記者問:“經過這麼漫長的等待,如果最後的裁斷還是不盡如人意,你們還會繼續打這個官司嗎?”“如果審判結果不滿意,當然還會打下去,我們肯定要打下去,不會放棄,當然,不排除調解。”陳春表示,“我們這一代一定能爭取到船案的勝利,告慰先祖父和先父憤懣不已未竭先亡的在天之靈。”

  中威船案原告方律師團名單上五分之一的成員被畫上瞭黑框,而被告方律師亦是前赴後繼。一直作為被告方代理的陳發銀律師到第五次開庭時,因聲帶切除無法發聲而委托陸滬生律師代理。在接受《青年參考》記者的電話采訪時,陸強調:“對本案我不願意置評,當然,這一次庭審,雙方氣氛都是溫和的,還是在講道理的。”

(本文特別鳴謝:中國青年報社上海新聞中心的大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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