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某林場無證采伐8516畝林地 當地稱不好發現|違法采伐
廣西某林場無證采伐8516畝林地 當地稱不好發現|違法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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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證實:九十九頂林場2009年至2011年度存在無證濫伐行為,濫伐蓄積量為2696.6立方米,造成濫伐的原因主要是業主超出設計范圍進行采伐
法治周末記者 劉立民
五一勞動節後,張自成終於得到黎紅日、黎洪月被判刑的消息,又通過一番周折,才看到昭平縣法院的刑事判決書。
二黎是廣西賀州市八步區人,因涉嫌在昭平縣馬江鎮九十九頂林場非法采伐林木,2013年7月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4年4月,昭平縣法院以犯濫伐林木罪,對二人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5個月,並各處罰金8萬元。
九十九頂林場屬賀州市昭平縣馬江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總面積26000多畝,因為此處山巒疊嶂、有99座山峰而得名。
1998年3月,林場承包給梧州人徐儀,6年後,徐儀又與外來商人孫保霖簽訂瞭合作經營協議,因合作出現分歧,孫保霖離開期間,全權委托張自成的廣西巨龍公司代其參與經營管理、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
“還是沒能看住林場。”張自成對法治周末記者說,從2009年發現有人非法采伐樹木起,孫保霖就開始向林業管理部門投訴,未能制止,遂向上逐級信訪,並向法院提起訴訟,“昭平縣政府和林業局根本否認有人非法采伐,我們一直告,那邊一直伐,最後在國傢相關部門和自治區黨委的關註下,才承認確有違法采伐。”
張自成認為,黎紅日、黎洪月隻是從犯,濫伐事件的受益人和元兇並未受到法律追究。
訴訟後大量采伐
從昭平縣城出發,越野車在茂密的山林間爬行,蜿蜒崎嶇,兩旁的樹枝和灌木叢不時劃蹭著車體,越往上道路便越不明顯。
一個多小時後,紅日偏西,光線逐步變暗。突然,前面豁然開朗,呈現在記者眼前的好幾座山峰光禿禿的,像被“剃”過一樣。張自成告訴記者,“九十九頂林場到瞭”。
2004年9月,徐儀與孫保霖簽訂瞭協議書,約定由孫保霖出資21萬美元註冊成立合資公司,負責開發經營並合作造林,孫保林再分期支付“山根款”230萬元,享有現有林木的開發權利及所得,開發後造速生豐產林,利潤按徐儀40%、孫保霖60%的比例分配,合作經營期限44年。
然而,僅僅過去兩年,徐、孫二人便產生糾紛,2006年10月,徐儀以違約為由,將孫保霖起訴到法院,指出孫尚欠山根款180餘萬元,也沒有按照約定向已成立的合資公司提供21萬美元的註冊資金,請求法院判令解除並終止履行雙方簽訂的協議書。
庭審中,雙方均確認協議書中的“山根款”實際就是買賣林場內現有林木的款項。孫保霖辯稱,辦理林木采伐手續是原告的義務,由於原告不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無法采伐,被告有權拒絕繼續付款。關於21萬美元的註冊資金,也是因為原告沒有在申辦外匯登記證的申請書上加蓋九十九頂林場公章,致使資金無法匯到境內,且本人已投資數百萬元用於林場建設,被告無根本違約行為。
此案一審徐儀勝訴,孫保霖不服提出上訴,2008年7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瞭徐儀的訴訟請求。
輸瞭官司,並未影響徐儀對九十九頂林場的實際控制,她開始申辦林木采伐許可證,進行大量采伐。
得到消息的孫保霖隨即向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因為有糾紛,請在辦理九十九頂林場砍伐證時,務請慎重,未經我方同意,不要辦理手續。”但這未能阻止徐儀等人采伐山林的進度。
“特別重大案件”
2010年3月,孫保霖向賀州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徐儀等人停止砍伐九十九頂林場林木,並賠償已采伐木材給原告造成的損失。4個多月後,賀州中院才立案受理,2010年10月19日開庭審理。中院判決書顯示,本案從首次開庭到一審判決作出,歷時3年2個月。
張自成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法院嚴重超審限,客觀上給徐儀提供瞭更多的時間伐林,而早在2011年11月,孫保霖就向賀州中院提出過“凍結九十九頂林場采伐指標審批和責令林業部門收回已發給徐儀的林木砍伐指標”的申請書,但法院未予理睬。
對此,時任昭平縣林業局局長的李雄曾向記者表示,徐儀是林場的承包人,隻有她有權提出林木采伐申請,盡管孫保霖不斷控告,但因為無法律依據,林業部門不好拒絕,“我們也盼著法院下一道凍結通知書”。
2012年1月,賀州中院委托廣西一傢司法鑒定中心,對九十九頂林場被砍伐林木材積及其市場價值進行司法鑒定。當年3月28日,鑒定結論出爐:截至2012年1月15日,已全伐面積8516畝,在伐面積397畝,被砍伐林木總值達4000多萬元,其中無證采伐木材達43600立方米、薪材31531噸。
盡管從2009年9月起,孫保霖一直在向有關部門控告徐儀非法采伐,但鑒定的結果還著實讓他吃驚非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經林業部門批準並核發采伐許可證,或持有許可證,但違背許可證規定的內容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樹木,達到10至20立方米,涉嫌構成濫伐林木罪,濫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屬於特別重大案件。“超過‘特別重大案件’數百倍屬於什麼性質的案件?恐怕全國第一。”張自成說。
根據政府函件,孫保霖曾向國傢有關部委投訴,並給時任自治區黨委主要領導寫信,稱“七萬餘立方米林木被毀自然資源慘遭破壞,職能部門怠於履行職責投資環境堪憂”,投訴信函及領導批示又層層批轉到賀州或昭平有關部門閱處。
記者看到,截至2013年1月以前,地方政府向上級領導及孫保霖的回函全部否認有“私采濫伐”問題:“徐儀砍伐林木指標都是按法定程序辦理的,砍伐林木都在設計范圍內,采伐過程中沒有盜伐和濫伐現象,反映情況與事實不符”,“職能部門怠於履行職責”與我們調查瞭解的情況不符,“孫保霖反映該林場林木被盜伐、濫伐情況不屬實”。
直到2013年3月,賀州市林業局才“檢查發現九十九頂林場存在濫伐林木的行為”。
同年11月,昭平縣政府致函孫保霖,較為詳細地介紹瞭查處的濫伐林木情況:“調查證實九十九頂林場2009年至2011年度存在無證濫伐行為,濫伐蓄積量為2696.6立方米,造成濫伐的原因主要是業主超出設計范圍進行采伐”,由於點多面廣、交通不便,林業資源管理部門無法及時發現。
關於九十九頂林場無證采伐林木的蓄積量,為何賀州中院委托的司法鑒定結論與昭平縣政府的答復如此懸殊?李雄告訴記者,後者的數據是由賀州市林業勘查設計院鑒定作出的,把徐儀申辦的采伐許可證全部計算在內,不會有錯的。但張自成提出質疑,“我們一直在控告林業部門怠於職責,他們自己給自己鑒定,當然大事化小瞭”。
“范圍太大瞭,不好發現。”李雄表示,已經對馬江鎮林業站、縣林政辦,林業局分管領導等失職工作人員給予全縣通報批評或免職調離崗位的處理。記者要求看到具體處理文件,但李雄未予提供。
誰在逍遙法外
2014年4月,昭平縣法院以犯濫伐林木罪,對賀州市八步區人黎紅日、黎洪月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5個月,並各處罰金8萬元。
該刑事判決書顯示:2009年6月,徐儀將承包林木開發權轉包給潘某寧,同年10月,潘某寧又將開發經營權轉讓給楊某雄,楊某雄與黎紅日口頭商定聯合經營林木,全權委托黎紅日管理,黎紅日又委托黎洪月具體負責采伐工作,無證采伐的林木蓄積量為1563立方米。
法院認為,二黎濫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濫伐林木罪,歸案後,二人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而張自成則認為,此二人並非“元兇”,指使他們濫伐的受益人還在逍遙法外。
記者註意到,2010年3月孫保霖起訴徐儀侵權時,也將楊某雄作為第三人一並起訴,賀州中院立案庭法官曾對楊某雄做過調查筆錄,楊某雄坦言,“本案與我無關,我是受雇於徐儀,伐一立方林木她支付140元人工費,伐一噸薪柴支付100元工錢”。
城門失火殃及池魚,九十九頂林場附近的山民告訴記者,林場樹種全是天然林和上世紀60年代飛機播種的林木,大約已經被伐光1.6到1.8萬畝,這種大面積剃光頭式的采伐給他們也帶來災害,雨下大瞭便會引起山洪暴發,多次沖毀道路,淹沒農田和房屋,一到雨季便提心吊膽。不僅如此,林木被伐更是斷瞭他們的生路,“原來根本不用外出打工,僅勾松香帶來的收入日子就過得很富足”。
2013年的最後幾天,賀州中院作出民事判決書,歷時近4年,孫保霖訴徐儀、第三人楊某雄侵權案才告一段落。法院認為孫保霖對九十九林場現有樹木既無所有權、也無開發權,其主張徐儀及第三人的砍伐行為侵害瞭其合法權益的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但判決書對委托評估中發現的大量無證采伐問題隻字未提。
就法院審理此案的相關問題,法治周末記者曾在2014年1月22日到賀州中院采訪,但被擋在安檢入口處。工作人員說,管宣傳的不在,無人接待不能進入法院。
記者設法找到中院院長成廣的手機號碼,撥打未接,便短信告之記者身份和來訪目的,成院長回短信“我叫辦公室接待你”。過瞭一會兒,有電話打到安檢入口處,問記者來幹什麼,當記者說明是采訪孫保霖案時,對方以必須經自治區高院批準為由拒絕接待。
(原標題:賀州特大毀林案的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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